南京商业学校“学分制”教学实施方案
南京商业学校
学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职业教育主动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实行灵活的教学制度。
二、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三、实行弹性学习制度是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保证其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 《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和省教育厅颁发的《江苏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精神,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实践,特修订本方案。
第二章 弹性学制
四、职业中专各专业学习年限为3年,可允许在5年内完成学业,特殊情况经一定的手续批准可延长至6年完成学业。
五、中专各专业学生在校第一、二两个学年达到实施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且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达3.5以上者,可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经所在各系(部)审核,报学校批准。
六、学习优秀的学生,按课程选修原则的有关规定,可选学其他专业课程,以拓宽专业领域,提高社会就业竞争能力。
第三章 学 期
七、每学年设置两个教学学期,其中第一学年的各学期分为期中、期末两个教学阶段(以学习文化基础课程为主),第二学年及以后的各学期可视实际需要分为若干个教学阶段。
第四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八、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养和造就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学校各专业均要主动开展劳动力及人才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及时改造现有专业,拓宽专业适应性,制订或修订实施性教学计划。
九、实施性教学计划是学校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必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和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结合实施弹性学制需要制订。
十、实施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限定选修课)和任选课(自主选修课)三种课型。
十一、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按课程内在的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设置。贴近专业的自选课作为相关学期的推荐课程,列入实施性教学计划。
十二、实施性教学计划由各系(部)在认真调研、充分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初稿,经教务处初审,报教学校长审核并经教学工作例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新生入学时,向学生公布。
十三、课程开设应执行《实施性教学计划》。部分专业课程允许变更,但各系(部)应填写《课程变更表》报教务处,说明其变更原因,并及时向选择该课程学习的学生通报。
十四、各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每周安排课时数一般不超过30节,以便学生选择自选课程学习。
第五章 学 分
十五、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计算学分以课程(含实践课程)在学习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1、理论课程学分计算:以15~18个课时为1个学分,不满15学时但达8学时以上计0.5学分,不足8学时的不计学分。
2、体育与健康课程:在开设学期内以每学期2个学分计算。
3、实验课与分散进行的实习课一般每28—34学时计一个学分(实施性教学计划确定)。15学时计0.5学分,不足15学时的不计学分。
4、集中安排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及其他实践活动每周1个学分(以整学期计算,一般不超过20学分)。
5、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等,以1周为1个学分。
6、部分课程结业考试按A、B等级计算学分(A级:100% ;B级:75%)。
7、学生在各级各类知识或技能竞赛中获奖,视其奖励等次所反映的实际能力计算学分。
8、学生凡正常完成课程学习(缺课不超过三分之一),学习态度认真,并参加课程规定的考核,学期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十六、学生毕业应修满的总学分
各专业须达到毕业的总学分,参见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其中,必修课程应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自选课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选修满至少12学分。
十七、学生学习某一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一般占总学分的85~90%;自选课学分可占总学分的10~15%。
十八、专业理论课程的学分可以和专业技能课程的学分互补互换;同级同层次学校相近课程学分可以对等互认;学生在完成本校开设的课程后又取得高一层次(如通过自学考试)同类或相近课程的单科结业证书,可追加相应学分;学生获得高一层次其他(如通过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学校承认其学分;校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学校可对等认可其学分。
第六章 课程修读
十九、学生应按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全部必修课程;并在班主任或专业老师的指导下,根据个人的条件和志趣,修读选修课程。
二十、限选课的选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由班主任或专业老师组织学生申报。学校结合学生选择的专门化意向,组织分班或分组教学。
二十一、学校允许学生在学习中途调整专门化方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调整专门化方向或变换限选课程,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二、自选课的选修,一般在学期结束前进行。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前,公布下学期自选课开设情况和课程简介,并向学生通报已取得的学分累计值。学生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自主确定选课意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由教学处及时公布选修结果。
二十三、自选课的教学目标与课程学分由教务处审核确定。正常上课时间内开设的自选课,不另收学习费用,其教学管理由相关教学部科负责。
二十四、学生自选课一般不得选读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自选课人数少30人的课程不予开设,由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二十五、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总计不应低于24学分(集中实习的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40学分。
二十六、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含必修和选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
二十七、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课程,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不计学分)。
二十八 、学生已注册修读的课程,在开课后三周内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确认学有余力者,经批准可通过免修方式经考试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二十九、学生获得高一层次(如自学考试等)单科结业证书,学校承认其学分。该类学生可申请免修学校内相应课程,经教务处审批后可取得校内相应课程学分。学生通过社会认可的技术和技能等级考核,学校承认相应学分。
三十、对于病残较严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市(县)级医院证明、学生处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免修、免考体育,但须由其他选修课学分补足体育课所差学分。
三十一、学校采用班级授课、班级分组授课和混合编组授课等多种教学组织形式。开课、排课、编班、编组及教室安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于开学前一周公布。
第七章 工学交替
三十二、学生的学习既可在学校内进行,也允许其在职业工作和社会生活中进行。学生学分累计达到96学分时,可向所属各系(部)提出申请,经各系(部)审核同意后,到招生就业办公室办理工学交替手续。
三十三、应届初中毕业生(含相当于初中学历水平)进入学校学习一定时间后(见第三十二条),可进入“工学交替”阶段。
三十四、为解决学生学习与家庭经济压力的矛盾,给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发展的机会,允许在藉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该类学生须凭城市低保证明或特困证明,并取得90学分后,可申请暂停学业进入市场就业,即在企业岗位上学习专门化技术。后续学业可凭企业岗位专门化技术学习的资格认证获取学分,直至达到毕业资格认定的最低学分数;也可中断企业岗位工作返回学校选择课程进行学习,直至达到毕业资格认定的最低学分数。
三十五、“工学交替”与毕业实习应有所区别。“工学交替”由学生自行提出,其时间可发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实习阶段,也可不在毕业实习阶段。“工学交替”须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进行,其“工学交替”期间不计算学分;毕业实习必须发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实习阶段(特殊情况除外),实习学分按规定计算。毕业实习可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单位,也可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
三十六、学校办学由适应单一人群转变为适应多种人群,接受社会上一部分人掌握某一专门知识和技术的学习要求,充分发挥学校职业技术培训的能力及职业技能鉴定的作用。
第八章 成绩评定
三十七、学生的成绩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实践性强的课程,一般采用学校考查或职业技能鉴定形式考核。
三十八、每学期或每阶段考试或考查的科目,应根据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安排,在下达教学任务时注明。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变动考试或考查的形式及科目。
三十九、学校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命题以实施性教学大纲(或实施性教学纲要)为依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课程命题与阅卷;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口试或实践考试的办法进行。采用笔试以外形式考试,须经教务处批准。
四十、学校对少数难度较大的文化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提出不同的档次要求,允许学生根据学习能力和学习需要,选择学习难度。此类课程采用A、B两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组织教学和考核。参加A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B类要求考核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的75%。B类考核的公布成绩需经相应的换算,考核后公布成绩采用下式换算:
公布成绩=60+(X- 60)×0.5(X为B类考核成绩)
四十一、实践课程的教学要求,按技术或技能等级划分档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自行选择,分别参加不同等级的技术或技能考核,取得不同的学分。
四十二、学生参加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后所得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及学习成绩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十三、考试科目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科目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成绩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中取70分,及格取60分”换算。
四十四、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学生学习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评定方法。
绩点评定方法如下:成绩考核采用A、B、C、D、F五级制进行登录。
考试成绩、考查等级与绩点的关系:
考试成绩 |
考查成绩 |
绩 点 |
|
考查等级 |
考查等级 |
||
95—100 |
A+ |
|
4.0 |
90—94.9 |
A |
优 |
3.6 |
85—89.9 |
A- |
|
3.3 |
80—84.9 |
B |
良 |
3.0 |
75—79.9 |
B- |
|
2.5 |
70—74.9 |
C |
中 |
2.0 |
65—69.9 |
C- |
|
1.5 |
60—64.9 |
D |
及格 |
1.0 |
<60 |
F |
不及格 |
0 |
四十五、用平均学分绩点评价不同专业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作为学校在学生中评选先进、颁发奖学金、推荐升学或就业的重要依据。
四十六、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学校均登录于学生每学期的成绩登记册。
第九章 重修、重考、免修、免听
四十七、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可进行课程重考。课程重考分为重修重考与自修重考两类。重修重考是指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重学,经过规定课时重学后进行的重考,重修重考的课程主要为部分必修课程;自修重考是指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自主学习,经过自学后报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重考。
四十八、重修考试合格,其考试成绩和学分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进行计算。
四十九、重修原则上不得超过二次。二次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在允许延长学制年限内给予再一次重修机会。
五十、有实验、实习的课程重修,其原实验、实习部分及格的,则须重修理论部分;原实验、实习部分不及格的,则须与理论部分一并重修。
五十一、重修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重修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一至周五内进行(如重修课程安排的时间与自选课安排的时间有冲突,学生应首先服从重修课的安排),经考试合格取得的学分可与毕业学分中规定的选修课程学分互通;第二次重修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双休日、寒暑假进行。
五十二、 某些考核成绩合格并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因对其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一次,其成绩可按两次考核中的高分记分。
五十三、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重修,也可放弃改修。对学制规定年限已满但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
五十四、 免修:学生自学的必修课程,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教务处考核(考核成绩达80分以上),可以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于每学期开学前进行,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五十五、免听:对成绩优秀,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3以上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确有特长并已取得一定成绩的学生,或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知识的学生,可向所在各系(部)提出课程免听申请,经学生所在各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予免听,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给予学分。如未办理免听申请手续,不给予成绩及学分认定。
五十六、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以及见习、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免听免修。
第十章 试读、退学
五十七、学生在一学年中,所选课程(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经考核有二分之一课程未能取得学分,学校给以试读(须发试读通知)。
五十八、学生经试读一年、或累计试读二次仍未改观者,学校给予其退学处理。学生退学处理应由学生所在各系(部)提出书面报告,由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章 转学、转专业
五十九、学校接收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中学学生转学。对于办学层次相当的学校,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原修学分或将其课程成绩酌情转化为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六十、学校允许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转换专业。要求转换专业的学生必须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其原由,由学生家长和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核定已有学分及学分绩点,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章 毕 业
六十一、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修完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六十二、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学生一般必须参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操行等第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六十三、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毕业时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者;
2、毕业时尚有规定的必修课或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
3、毕业时未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者。
六十四、试行学分制后,学校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学校允许学生提前毕业或延缓毕业。三年制专业学生提前毕业不得超过一年;延长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六十五、学校允许学生通过多种途径学习,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延长的时间内补足学分,可获取毕业证书。
六十六、“工学交替”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本校继续学习;亦可就近到同类职业学校相近专业学习,或参加本专业方向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核。成绩合格,学校承认相应课程学分,学分修满者可获得毕业资格。
六十七、本规定在学籍方面未提及的有关事项,按教育部“关于改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学校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八、学校将不断完善与本方案相配套的有关规章,以保证学分制的具体运作,并运用学分制管理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
六十九、本方案适用于校内各类别各专业在校学生。方案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前期方案与本方案有异之处,以本方案为准。
七十、 本方案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南京商业学校
2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