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查看数0

南京商业学校专业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重点专业(群)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有限的重点专业(群)建设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保障重点专业(群)建设的有序进行,根据《十二五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苏教高〔201229号)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专业(群)建设经费是指教育部、财政部、教育厅、财政厅及学校行政事业费划拨用于重点专业(群)专项建设的经费以及相应的专业(群)建设配套经费。 

第三条 重点专业(群)建设经费是专业建设的重要保证,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专业(群)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按需预算、统筹规划、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各重点专业(群)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申报书所列经费使用项目、额度使用。使用时应按年度经费预算计划进行。当年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应由各重点专业(群)建设负责人于上年年底在广泛征求各专业主要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应以书面形式提请所在系部集体讨论,经专业建设负责人和所在系部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所在系部公章后,报送校教务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须经校重点专业(群)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各重点专业(群)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将作为经费划拨、使用及审核的依据。 

第五条 重点专业(群)建设负责人有向本专业主要成员、所在系部负责人、校教务处及上级管理部门汇报经费使用原则、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的义务。各重点专业(群)建设负责人每年年底须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所在系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校教务处。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重点专业(群)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符合财务管理和审计的相关规定,使用范围仅限于重点专业(群)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主要包括:

(一)购置专业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不含大型仪器设备)、实验用品、图书资料、专业电子软件、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等。  

(二)资助教学类培训、教学交流、学生竞赛、教研论文发表等费用。 

(三)适当资助公开出版的重点专业(群)建设所建的核心课程教材。受资助出版的教材应注明南京商业学校重点专业(群)建设经费资助,否则不予资助。

(四)支付因专业的申报、论证、评审等产生的费用,如材料打印、装订费、专家谘询费、评审费等。 

(五)支付专业建设成员做出的与重点专业建设直接相关的必要的调研差旅费。 

(六)其它符合重点专业(群)建设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 凡使用重点专业(群)建设经费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图书等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入库手续,作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精心维护,合理使用。 

第八条 校教务处根据学校重点专业(群)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与学校的财务状况,于每年初提出当年度全校重点专业(群)建设总经费的年度预算报告,报校财务处,再由校教务处会同财务处按审定的预算报告将年度经费下达到各相关重点专业(群)。各重点专业(群)在学校下达的经费额度中控制使用;财务处按重点专业(群)立项材料,对重点专业(群)建设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按使用范围的规定控制和反映各专业(群)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财务管理。 

第九条 重点专业(群)建设经费的报销采取会签制度。使用经费在5000元以下,由重点专业(群)建设负责人及所在系部主任共同签字后按校财务管理程序报销;使用经费在5000元以上的,应在经费使用前将项目使用计划报告教务处,报销时由重点专业(群)建设负责人及所在系部主任签字后按财务管理程序报销。

第十条 由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给国家级、省级重点专业(群)的建设经费,若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有相关经费管理规定要求的,先行执行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从学校行政事业费中拨付给国家级、省级重点专业(群)的建设经费,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对经费使用不当、重点专业(群)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经学校研究,学校有权要求限期整改、终止校拨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